只要活性成分和非活性成分在不同强度之间的比例相同(即,强度与剂量成比例),同一个药品具有多个计量规格的药品可以采用分组法。根据FDA行业指南: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测试问答(201405),对于(ANDA),应生产三种单独的中间体制粒批次(或混合物批次)。一个制粒批次(混合批次)用于生产所拟申报的所有规格。其他两个制粒批次(或混合物批次)只能用于制造最低和最高规格的产品。应使用三个制粒批次(或混合)用于生产 BE 研究中所用的受检规格。
应提供三批最高计量规格和三批最低计量规格的稳定性数据,如果BE研究中使用的计量规格不是最高或最低规格,则应提供BE究中测试的三批稳定性数据。应提供生产的所有批次的放行数据。
建议并不是要求仿制药品与RLD具有相同的容器封闭系统(CCS)。但是ANDA通常必须包含资料证明所拟仿制药具备相同的使用条件和相同的标签信息,但允许存在某些差异。参考FDA行业指南:以确定是否按ANDA提交还是按或505(b)(2)申请(2019年5月)。
拟定的CCS将在审查过程中进行评估。在对拟定的CCS进行评估时,除其他事项外,FDA将评估所拟的CCS与RLD的 CCS之间的所有差异,并确定这些差异是否会导致所拟的仿制药产品不具备 RLD(参比制剂) 相同的使用条件和相同标签(允许一定程度差异)。
应该遵循FDA行业容器封闭指南中的建议
人类药物和生物制剂包装系统:化学、制造和控制文件(1999年7月),CMC 文件(199907)中关于应在 ANDA 中提交的 CMC 信息的建议。
如《包装人类药物和生物制品的工业容器封闭系统指南》所述,眼科药物产品的瓶盖颜色应遵循AAO颜色编码,或者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理由支持与AAO颜色编码系统的差异。对于所拟的仿制药产品,FDA建议应根据AAO的建议来确定颜色。
当USP溶出方法和FDA的溶出方法数据库均未提供产品的溶出度检测方法时,FDA建议申请人为拟用药品开发出具有识别力的适当溶出度方法,同时考虑USP一般章节<711>溶出度或一般章节<724>药物放行,以及USP一般章节<1092>溶出度方法:开发和验证中所描述的方法开发和验证原则。
请注意,FDA认为溶出度应针对特定产品专用的,因此,溶出方法的选择和可接受标准的设定应基于所拟药品中产生的溶出度数据。因此,对于拟用于药品QC的体外溶出方法,FDA建议,无论所拟的溶出方法的来自何处(USP、FDA或自建),还需进行额外的溶出度研究,以证明所选方法适用于拟定药品。为此,FDA建议在药品的ANDA提交申报文件中,用于 QC 溶出度检测的自建议方法的开发和验证报告或 USP 方法的确认,具体是放在模块 3.2.P.5 中。
报告应包括有完整的资料/数据:
1)药品的溶解度;
2)所选溶解度检验条件的充分性(即仪器、转速、介质、体积、取样时间等);
3)验证/验证所选溶解方法的充分性;
4)用于溶出度检测样品分析的分析方法验证/确认;
5)证明溶解方法的可识别能力[对于含有低溶解度药物的改释药品和速释药品]。
此外,对于含有高溶解度药物成分(依据 BCS 定义)的仿制速释固体口服制剂,FDA建议按照FDA《含高溶解度药物的速释固体口服剂型药物产品的行业溶出度测试和验收标准指南》中的规定进行溶出度QC检测。如BCS指南(ICH工业M9生物制药分类系统生物豁免指南(2021年5月)所述,支持原料药高溶解度的信息/数据应包含在提交的ANDA中(模块3.2.P.5或模块3.2.s.1.3),除拟定药物产品的溶出度数据外。
请注意,所拟的溶出度方法和可接受准则的可接受度将在ANDA审查过程中根据提供的溶出度数据/信息的总和确定,提交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额外的数据/资料。
制剂成品的细菌内毒素检查验收标准应根据包装说明书所述的一小时内可给药的最大剂量确定。特别注意事项包括:
•初始剂量后可能给予的增加剂量,
•初始剂量后的维持剂量,
•递增加剂量,以及
•对于重复给药直至达到预期临床结果的麻醉剂或其他药物,以最短给药间歇时间计算一小时内可给药的最大潜在剂量。
USP一般章节<85>细菌内毒素检查基于患者平均体重70 kg建议大多数药物的最大内毒素暴露量为NMT 5 EU/kg(解释为1小时内)。对于儿科患者服用的药物,参见 WHO-CDC 生长曲线得到所拟仿制药最年轻患者的平均体重。
对于按体表面积局部给药的药品,建议的最大内毒素暴露量为每平方米100 EU。
对于鞘内注射药品(或因疏忽鞘内给药风险而采用硬膜给药),最大建议暴露值为0.2 EU/kg(1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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